關仕新
  陽春三月,修改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批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施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有望“更上一層樓”。
  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攬子”新規引人關註
  “3·15”這天,修改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它以嶄新的姿態保護消費者。
  明星代言問題產品將承擔連帶責任。依據該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也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明星代言的產品出了問題,脫不了干係,消費者有權找其索賠。
  網購商品可反悔。依據該法規定,消費者享有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即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購貨後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除另有約定外,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這意味著,產品出了問題,廠家無法證明己方無責任將會承擔不利後果,而不再是消費者千方百計找專家、找機構出證明。該法還對“消費欺詐3倍賠償”(懲罰性賠償提高至3倍、500元保底賠償)、有關行政部門需7日內處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協會可提起公益訴訟等作出規定。此外,還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商家不得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令人欣喜的是,兩個配套規章也將於3月15日實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程序,細化了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的規定,還首次規定網絡商品交易中的“信用評價”、“推廣”等必須如實披露信息,避免消費者誤解。
  食藥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知假買假不影響維權
  2014年1月9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解釋)共18個條文,涵蓋9個方面的內容,也於3月15日起施行,又給消費者提供了一重保護屏障。
  “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主張權利。該解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針對食品領域的亂象,該司法解釋第15條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10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贈品的質量通常讓人擔憂,該解釋明確規定商家應當對贈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的要承擔連帶責任,“霸王條款”內容一律無效。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法院予以支持。
  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公開與保密事項不能混淆
  2014年1月17日國務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共6章45條,自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亮點頗多——
  明確公開與保密事項不能混淆。條例第5條規定,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
  細化秘密載體的管理。條例對國家秘密載體管理作了7條詳細規定,包括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條例還明確了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泄露的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自條例實施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3月還將實施的部分新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關於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  (原標題:“3·15”一攬子新規配套實施保護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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