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2日電 (記者 歐陽開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糾正節日不正之風的“十個不准”規定》,並要求各級法院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節日期間的奢靡浪費之風,構建起節日糾風工作的長效機制。
  “十個不准”規定要求,各級法院及全體法院幹警在每年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國慶等節日期間,不准以過節名義濫發實物、現金及支付憑證;不准用公款購買、印製、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曆等物品;不准用公款購買煙花爆竹、煙酒、月餅等年貨節禮,或者以過節名義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活動;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華鋪張舉辦慶典、晚會等活動;不准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支付憑證等財物;不准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不准違規使用公車或者將公車外借他人使用;不准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車用於探親訪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動;不准跑官要官、買官賣官;不准從事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涉足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場所。為了確保“十個不准”規定的剛性運行,《規定》列明瞭對違反“十個不准”規定進行紀律處分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要深刻認識開展節日糾風工作的重大意義,及時組織幹警認真學習“十個不准”規定。要充分發揮財務審計、紀檢監察、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廉政監察員的監督作用,切實加強對“十個不准”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要通過各種宣傳媒介向社會各界公佈“十個不准”規定的內容,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對違反“十個不准”規定的行為,要嚴格按照規定嚴肅查處。(完)  (原標題:最高法發佈節日期間 “十個不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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